机构设置
Institutional setup
研究院章程
- 分类:机构设置
- 发布时间:2022-07-13 16: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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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院定名为吉林大学长白山资源与健康研究院(抚松长白山资源与健康研究院)。
第三条 本院是适应我省产业技术创新的要求,产学研多方共投共建,集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技术服务、人才培养交流于一体,以产业化应用为目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院以科技支撑引领为动力,以提高企业和产业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快速形成带动我省数据安全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为推动我省实施“企业创新主体培育、产业创新牵引升级、区域创新发展示范、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等四大创新工程,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施多点多极支撑发展战略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本院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导向、企业化运作、专业化管理,遵循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通过建立完善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释放各创新主体和要素间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活力,运用利益驱动机制,进行深度合作。探索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长效运行机制,以实现吉林大学长白山资源与健康研究院的规范管理与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院经费来源是非财政补助收入,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0,000,000.00元(伍仟万元)。
第六条 本院住所是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天池路365号。
第二章 宗 旨
第七条 宗旨:弘扬中医药文化、高科技引领健康, 立足长白山特色生物、环境和人文资源,发挥吉林大学在医药、食品、人文和大健康等领域的科研优势,以弘扬传承中医药文化、推动道地药材标准化与产业化为已任;以企业为主体、市场需求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为目标;将研究院建设成为健康产业集群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高科技企业孵化和高端技术人才聚集基地。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院的业务范围:以《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为指导,探索抚松县产业创新模式,依托高校及科研院所,助力科技成果转化与健康生活方式研究。承接科研成果产业化及区域经济特点研究课题;承接科研成果产业化评估、市场分析等工作;推动科研成果产业化的具体实施,选择投资合作主体,完成产业化实体公司组建、立项、报批等相关工作;参与研究成果产业化实体公司的经营管理或技术支撑;经培育形成的核心技术、专利等进行管理、授权及获取相关收益;建立医药、食品行业公共检验检测中心。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九条 本院的举办单位是抚松县人民政府、吉林大学,登记管理机关为抚松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院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院理事会委派有关理事并提名院长;
(四)审核本院章程草案;
(五)支持理事会依照相关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六)监督本院运行。对本院的业务活动和重大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查询和质询。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院提供稳定的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院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本院发展;
(三)维护本院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院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二条 本院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第一届理事会的组建工作由举办单位组织;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举办单位、本届理事会共同组织,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11名理事组成,第一届理事会不设本院代表。其来源、名额及产生方式为:
(一)抚松县派出以县委书记为代表的6名理事;
(二)吉林大学派出以国内合作处处长为代表的5名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抚松县推荐;设副理事长2名,由抚松县和吉林大学各推荐1人。每届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院长或理事长认为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理事可以委派代表或委托其他理事代行权力。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权利及义务:
(一)拟定学科发展方向、科研规划、重点研究领域和实施计划;
(二)吸纳优秀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青年学者;
(三)组织相关学术论坛、学术讲座、学术报告、学术研讨等活动;
(四)听取研究院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长1名。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院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院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院涉密信息;
(五)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第六章 管理层
第二十五条 本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院长负责制,院长人选经吉林大学提名,理事会表决产生。秘书长由院长提名,报理事会批准任命。
第二十六条 院长主要职责:
(一)组建研发团队、凝聚研发资源,负责研发与成果转化能力的建设,提升工程应用水平和国际知名度;
(二)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研究院的工作职责、相关政策、管理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引进或聘任研发和管理人才等,搭建科研和管理人才梯队,负责全院科研和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免和业绩考核,以及奖励或处分;
(四)负责研究院科研、教育、培训、咨询等项目的管理,协调和监管院内各项活动,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五)协调与政府、企业及校内外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和联系,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展科研合作平台;
(六)秘书长协助院长完成工作,落实院长布置的任务;
(七)负责完成举办单位、相关政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七条 院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抚松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七章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院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院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院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三条 本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抚松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抚松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院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