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Institutional setup
理事会章程
- 分类:机构设置
- 发布时间:2022-07-13 16: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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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吉林大学长白山资源与健康研究院(下称“研究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条 理事会是全面指导研究院工作的领导机构,旨在加强对研究院工作的统一指导和顶层设计,从宏观层面把握研究院的发展布局与前景规划,以此推进研究院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第三条 为充分发挥理事会的作用,使理事会的决策和工作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研究院运行有章可依,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四条 理事会由吉林大学、抚松县有关领导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五条 理事会由抚松县委书记任理事长,抚松县县长和吉林大学国内合作处处长任副理事长。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由研究院秘书处负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方针和功能性食品、医药健康领域的发展趋势,统筹规划、指导研究院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审定研究院发展规划、规章制度、日常管理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本院重大科技及其相关活动计划;
(四)建议聘任(解聘)研究院院长人选;
(五)决定研究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 议事与组织办法
第八条 理事会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不定期召开理事会专题会,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会议的具体内容与时间由研究院提出,报组长和副组长审定,研究院秘书处组织安排并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由组长或副组长研究确定需要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表决可采用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在讨论重大问题时,组长和副组长必须参加。
第五章 议决事项执行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议事形成的会议纪要由组长签发,研究院院长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理事会研究议定的重要事项需要吉林大学、抚松县人民政府审议的,由研究院秘书处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理事会研究议定的事项由研究院秘书处向相关单位或部门反馈并组织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院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5日起实施。